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加工區耗用水、電、氣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2002〕116號)規定,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準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區內企業須按季填報《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耗用水、電、氣退稅申報表》,並附送下列資料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手續:
1、供水、供電、供氣公司(或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2、支付水、電、氣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復印件加蓋銀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