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前,公司可與員工簽訂租車協議,並報當地主觀稅務機關備案。協議中規定,私家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企業承擔。然後出具相關汽車燃油、過路費、修理費的公司名稱可以報銷,稅前扣除。但保險費、車船使用稅等以個人名義開具的發票,不得在稅前扣除。簽訂的協議只是協議,企業和個人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013以後私家車非法營運越來越多,國家出臺了禁止私家車營運的規定。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的通知》(京地稅發〔2002〕568號)文件規定,企業為個人車輛支付的費用,視同企業向個人支付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如果能提供租賃合同,可以按照財產租賃所得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