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9〕121號)第二條規定:“(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 〔1994〕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14號)第壹條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