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根據上述規定,您購買的燃油、輪胎用於租賃大貨車從事經營服務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認證的,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按規定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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