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是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不需要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所謂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法律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壹、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