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貨物因故退運(通關),已辦理增值稅或消費稅出口退稅的,予以退稅;
2、出口貨物在生產過程中,如果使用海關保稅監管的免稅國外原材料,由於成品因故成為廢品不能出口或出口後退回廢品,這部分成品所消耗的免稅材料應征收進口關稅、增值稅或消費稅;
3.銷售時,對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或消費稅;
4.銷售退回,無論何時售出,都應在收到退回商品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因廢品產生的損失和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增加或減少當期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出口退貨需要提供的信息如下:
1,出口報關單原件;
2.原始出口清單、FP和合同;
3.收貨人與發貨人關於退貨的協議;
4、企業關於退貨的情況;
5.報關單、FP、回國合同;
6.加工貿易的,還需要加工貿易手冊;
7.海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