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壹條取得2010 1 10月1之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道路和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當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進行審驗,並在審驗合格後的次月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經營確認時開具發票。沒有業務不允許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