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是指出口企業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應將原購進貨物的“專用繳款書”報經其所在地主管征稅的國家稅務局核實繳銷後,由該國家稅務局按該批貨物的原購進價格和已納稅額開具相應的“完稅分割單”壹式二聯。
企業在收到“完稅分割單”後,應將第壹聯隨“專用繳款書”留存在國家稅務局,第二聯隨同銷售貨物轉交購貨的其他出口企業,用於出口退稅申報。
財務核算中,分割單主要應用的範圍有:***同接受應稅勞務;***同接受非應稅勞務;***同承租發生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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