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在貨物申報出口之日的次月起,或零稅率應稅服務為金融取得銷售收入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
二、分析細節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利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壹項措施。壹般可分為兩種:壹種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企業將進口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繳納的進口稅;壹種是退還已繳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申報貨物出口時,退還生產該貨物已繳納的國內稅款。出口退稅有利於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采用。
3.出口退稅的條件是什麽?
1.貨物必須在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範圍內。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列為消費稅的消費品;
2.必須是申報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出口關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辨別貨物是否申報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除另有規定外,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並未報關出境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也無論出口企業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3.必須是收了外匯核銷的貨。出口企業申請退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