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規定:“沒有扣繳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出租車駕駛員應自行向單位所在地或準運證發放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六條規定:“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出租車運營取得的收入,適用的個人所得稅項目為:
(壹)出租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