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地增值稅的標準是按照轉讓後取得的收入減去法定扣除額後的增值額征收。增值額×適用稅率=(收入-稅法允許扣除項目)×適用稅率,增值金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不需要征收。
法律客觀:土地增值稅 清算 鑒證業務準則第四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稅 法規 定審核清算項目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的金額,並確認其增值額及適用稅率,正確計算應繳稅款。審核程序通常包括: (壹)審核清算項目的收入總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計算是否正確。 (二)審核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及其增值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計算是否正確。 1.如果企業有多個開發項目,審核收入與扣除項目金額是否屬於同壹項目; 2.如果同壹個項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審核其收入額與扣除項目金額是否分開核算; 3.對於同壹清算項目,壹段時間免稅、壹段時間征稅的,應當特別關註收入的實現時間及其扣除項目的配比。 (三)審核增值額與扣除項目之比的計算是否正確,並確認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 (四)審核並確認清算項目當期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及應補或應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