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解析《行政強制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經批準後實施;(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執行;(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妳說的基礎上適用法律有錯誤。題目明明是《行政強制法》,但引用的法律條文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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