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憑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婚遷證明(結婚證)、房屋權屬登記證明、購房合同、收據原件、積分入戶證明(勞動合同、居住證、社保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證件材料;
2、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開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3.接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籍的證明;
4.攜帶上述證件、材料到戶口遷入地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入戶口,領取戶口《準遷證》;
5.戶籍所在地轄區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
6.拿著以上資料,到戶口遷入地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按照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