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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盤虧稅務處理

法律主觀:

盤盈的存貨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等。

法律客觀: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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