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作用,各地必須調整現行預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省份預征率不得低於2%,中部和東北省份不得低於1.5%,西部省份不得低於1%。各地要根據不同房地產類型確定適當的預征率(地區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執行)。對於尚未預征或暫緩征收的地區,要按照稅收法律法規進行預征,確保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能及時充分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