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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土地增值稅比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65 438+00]53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為了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作用,各地必須調整現行預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省份預征率不得低於2%,中部和東北省份不得低於1.5%,西部省份不得低於1%。各地要根據不同房地產類型確定適當的預征率(地區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執行)。對於尚未預征或暫緩征收的地區,要按照稅收法律法規進行預征,確保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能及時充分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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