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分配給最終用戶的國有貿易配額在當年8月05日之前未簽約的,經國家計委批準,最終用戶可委托有貿易權的非國有貿易企業代為進口。
擁有貿易權的最終用戶也可以直接進口。未經批準,非國營貿易企業不得委托進口或直接進口。,在9月15日前,將無法完成的配額及原通知報送原發證機關。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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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四條持有A類進口配額的最終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完成當年全部關稅配額的分配,且未在05年9月前將當年不能進口的關稅配額交付給發證機構。
持有B類配額的最終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在B類配額證明有效期屆滿前將無法進口的關稅配額交付發證機構的,在再次申請加工貿易配額時,將按未完成比例相應扣減。
第三十五條持有A類進口配額的最終用戶連續兩年未完成其全部關稅配額進口配額分配的,其下壹年度分配的關稅配額將按照其上壹年度未完成的比例相應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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