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人員,及時落實稅收減免、場地安排等政策。對首次創業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者,可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對返鄉創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和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符合條件的可參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給予支持。(二)建立信用臺賬和信息庫,探索建立信用村、信用園區、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孵化培訓基地推薦免擔保機制。落實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合理安排貼息資金。鼓勵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等單位多渠道籌集資金,更好地服務創業就業。開啟“互聯網++返鄉創業+信貸”新路徑,延伸“政府+銀行+保險”的融資模式返鄉創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完善農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鄉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農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