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降低行政成本,促進節能減排,規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采購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執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壹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壹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督檢查、稅收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和多用途客車。
第三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發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四條《目錄》按照企業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聯合發布的程序制作。目錄的制定和公布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主管部門組織汽車行業第三方機構的技術、經濟專家組成《目錄》評估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職責如下:
(壹)對申報企業和車型進行技術審查;
(二)參與《目錄》車型的專項檢查;
(3)與目錄相關的其他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