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審批表(現場填寫)。
2、稅務登記證副本(待查)。
3、辦稅人員本人及本人身份證(經過國稅局實名認證的)。
4、雙方購銷協議或購方證明(備查)。
5、購方的單位名稱、納稅人識別號、銀行賬戶(要求完整準確、壹字不差,填表時使用)。
6、銀行卡(需要預繳增值稅,辦理過三方協議的不用)。
7、發票專用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