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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要點: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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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要點:股息紅利

 股息紅利與企業所得稅

 1.居民企業:取得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只有持股滿12個月以後分得的,才免稅,不滿12個月的,要全額並入應納稅所得額交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境內非上市公司,則沒有12個月的限制,壹律免企業所得稅。如取得境外的股息紅利,要按25%計算抵免限額,境外已納稅額小於抵免限額的,差額部分補交所得稅。

 2.境內的機構場所:取得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只有持股滿12個月以後分得的,才免稅,不滿12個月的,要全額按25%交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境內非上市公司,則沒有12個月的限制,壹律免企業所得稅。如取得境外與機構場所有聯系的股息紅利,要按25%計算抵免限額,境外已納稅額小於抵免限額的,差額部分補交所得稅。

 3.境外的外國企業:來源於境內的股息紅利,壹律全額按10%交企業所得稅。 境外的股息紅利不是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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