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的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從妳公司的情況來看,該筆專項資金符合《通知》中規定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各項具體條件,應當將其化為不征稅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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