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已經不能再使用了。
營改增後,過渡期發 票規定如下:
1、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 票。
2、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 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3、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 票,2016年5月1日以後需要補開發 票的,可於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