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地方稅的有:
1、繳交營業稅的地方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資源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的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6、房產稅;
7、車船稅;
8、印花稅;
9、農牧業稅;
10、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1、耕地占用稅;
12、契稅;
13、土地增值稅;
14、地方教育附加稅;
15、營業稅(不含鐵道的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第五條
考核辦法:
(壹)按年度進行考核。考核時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規定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進行考核,具體由地方稅務司組織實施;
(二)按考核內容確定的基礎分,所有考核項目中的減分,是指在該項目的基礎分上減分,根據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的結果,在基礎分上進行加減後計算出各項考核內容累計得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