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專員級別為市廳級,是地級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長官,管理整個地級區域,行使的權力與現在的地級市的市長相當。
擴展資料:
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專署),屬於省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於壹級政府。1950年代開始,“行政督察區”被漸漸改為“行政專區”(專區);1970年代改稱為“地區”;與之相對應的管理機構稱謂發生變化。
行政監察專員1809年首先出現於瑞典,原意是指專員,訴苦官或鳴不平的人。他是由瑞典議會選任的高級官員,負責調査和建議解決公民對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不良行為的申訴。
他是由瑞典議會選任的高級官員,負責調査和建議解決公民對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不良行為的申訴。由於年度的工作報告公開發表,所以對受監督的機關有很大壓力。
後來這個制度廣泛傳播於世界各地,但各國的行政監察專員制度在組織職權,程序方面差別很大,大部分國家的行政監察專員都不能調査司法機關的行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督察專員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