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1.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免征房產稅: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的產品,所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建造的商品房不征收房產稅;
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前已經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當征收房產稅。
3.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有住房功能的地下建築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規定,個人自用的地下建築按照以下方式計算納稅。對於與地上建築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地下部分與地上建築物視為壹個整體,按照地上建築物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