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質勘查單位屬地化後,由事業單位改革為企業的,自財政不再劃撥其經費起的3年內,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繼續享受原屬事業單位的各項稅收政策,但最長不超過2004年12月31日。
3、對地質勘查單位屬地化之前已經實行自收自支或者已經註冊為企業的,適用國家對企業的統壹稅收政策。
4、為鼓勵和支持地質勘查單位下崗職工通過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實現再就業,地質勘查單位下崗職工的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3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