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第六條第壹款規定,允許納稅人購買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並取得增值稅普通電子發票,按照發票上註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客運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年度第31號)第壹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作為進項稅額購買國內客運服務的,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壹致,否則不予抵扣。
因此,如果企業收到的滴滴打車發票屬於運輸服務項目,且註明了企業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則允許按照票面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如果發票上註明的買方信息是個人信息或者不屬於運輸服務,那麽不允許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