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26號):“第十七條電信企業普通發票的應用,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各省區分公司可使用上級分公司統壹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以使用由總公司統壹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總機構“壹窗式”比對內容不包括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地稅申報納稅的專用發票的銷項金額和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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