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調整年度應稅銷售額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和新開業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對同時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稅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