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接收股東分配的資產(包括股東捐贈的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捐贈的資產、股東放棄其在企業中的股份,下同)。凡在合同、協議中約定作為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並已在會計上實際處理的資產,不得計入企業總收益,企業應當以公允價值確定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收到股東分配的資產,作為收入處理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並按照公允價值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妳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協議約定該部分資產歸入資本(含資本公積)並已在會計上實際處理,則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妳的公司把它當作收入,是要求繳納企業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