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地方各稅、費在本市的具體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2.負責地方各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保險費、文化事業建設費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規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3.貫徹執行征收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4.負責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5.檢查監督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6.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和票證管理工作。
7.按照授權或權限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
8.負責地方稅務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9.組織稅收政策法規宣傳和理論研究。
10.承辦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