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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稅務局的業務範圍

法律分析:經營範圍如下:

(壹)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本市地方稅費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負責地方稅收、教育費附加、社會保險費、文化事業建設費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的征收管理。

(三)落實征收管理制度和檢查監督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負責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五)檢查、監督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六)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稅收計劃、會計核算、統計和票證管理。

(七)根據授權或權限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和經費。

(八)負責地稅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育培訓。

(九)組織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和理論研究。

(十)承辦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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