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計算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請問增值稅進項發票個別項目錯了怎麽辦?
專業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增值稅納稅申報“壹個窗口”管理的通知》規定,銷售方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當月收到購買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記賬聯尚未入賬的,可以作廢原藍字專用發票。即在發票聯、抵扣聯及相應存根聯、記賬聯上標註“作廢”字樣,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後面,同時作廢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原始開票電子信息。如果銷售方已將記賬與賬務處理相結合,則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反面專用發票作為抵扣銷項稅額的憑證,且不得將已開具的藍色專用發票作廢,也不得將紅色普通發票作為抵扣銷項稅額的憑證。
如果賣方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收到買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無論記賬聯是否已用於賬務處理,賣方都應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抵扣銷項稅額,不得將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作廢,也不得將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抵扣銷項稅額的憑證。所以作為買家,妳可以把發票和扣款退還給賣家,要求賣家重新開具。賣方應按照上述國稅函[2003]962號的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