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票方只能對當月發票進行“作廢”處理,同時,必須要收回所有發票聯才能進行作廢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