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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

法律分析:企業對於稅務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有異議時,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企業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拒絕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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