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稅務局稽查局行政復議

稅務局稽查局行政復議

法律解析: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負責法制工作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 上一篇:東莞銀行社保扣不了 可以用錢去稅務局交嗎
  • 下一篇:公司或稅務局的發票交付聲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