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稅務檢查中明確政策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郭靖國稅發〔2007〕363號)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應當設置帳簿而不設置帳簿的;設立賬冊時不提供賬冊經公安機關確認的盜竊、火災報案記錄等證據;銷毀賬冊或拒絕提供稅務信息;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提供資料但仍未提供的;雖然有賬本,但是查賬難等等。,應核定當年應納稅額,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罰款。
納稅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稅務檢查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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