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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法律主觀性:

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特殊情況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法律的其他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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