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特殊情況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法律的其他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