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賣方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差額的5.6%)、個人所得稅(差額的20%)、土地增值稅(差額的30%)、印花稅(總額的萬分之五)以及每平方米5元的交易服務費。車位為非住宅,過戶時買方需繳納3%的契稅,交易服務費為每平方米5元。出賣人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差額的5.6%)、個人所得稅(差額的20%)、土地增值稅(差額的30%)、印花稅(總額的萬分之五)、交易服務費每平方米5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六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為納稅人向銷售者實際支付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完稅價格加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
(四)納稅人通過捐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按照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應稅價值,不含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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