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第六條: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分包款項,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以上憑證指:(1)2065 438+2006年4月30日前從分包商處取得並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營業稅發票可作為2065438+2006年6月30日前預繳稅款的抵扣憑證。(2)1,2016年5月以後從分包單位取得並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及工程名稱。(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