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務登記證被宣告失效的,納稅人除按照1條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將被宣告失效的稅務登記證交回原稅務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換發稅務登記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壹律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