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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備註項目名稱要求

法律分析:根據《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因此,日常接觸到的“勞務費”、”機械費”、”材料費“等都不能屬於“提供建築服務”,自開或代開時,發票備註欄不需要作工程地址及項目名稱的相關備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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