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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批準的發票份數

不超過25份。壹般情況下,初始批準的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張。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領購、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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