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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存根丟了怎麽辦?

發票存根丟失,取決於丟失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

具體處理如下:

納稅人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中國稅務報》刊登“遺失聲明”,自行在轄區內地級市報刊刊登“遺失聲明”,同時將刊登“遺失聲明”時取得的發票(發票上必須有企業名稱)提交稅務機關查驗。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遺失前未進行認證的,由買方持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壹致的,由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復印件,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2.納稅人遺失普通發票,須在轄區內地級市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然後持以下材料到稅務機關掛失:(1)發票遺失/損壞報告表(壹式兩份,遺失、被盜發票書面報告並入報告表)。(二)刊登“掛失聲明”取得的發票原件或復印件(發票上可註明企業名稱,報掛失後可重新向稅務機關申報)。(三)為公安部門受理舉報提供相關材料。

此外,根據《關於收款人開具的發票聯遺失如何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380號)的規定,從其他單位取得的發票聯遺失的,應當取得原開具單位加蓋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發票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經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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