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發票的種類、份數、內容和使用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領購票證,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