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三證合壹”進壹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如果企業屬於改革前已經領取了稅務登記的企業,在變更後取得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那麽原發票專用章可以繼續使用,此時就會導致發票專用章上的稅號與新的納稅人識別號不壹致,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