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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購買納稅人識別號與當前單據公司擡頭稅號不壹致

因三證合壹而導致的發票專用章上的稅號與發票中納稅人識別號不壹致,那麽允許正常使用該張發票。如果對方不屬於上述規定情形,那麽貴司取得該張發票屬於不合規票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三證合壹”進壹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如果企業屬於改革前已經領取了稅務登記的企業,在變更後取得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那麽原發票專用章可以繼續使用,此時就會導致發票專用章上的稅號與新的納稅人識別號不壹致,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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