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發票前,應檢查發票是否有漏號、重號等印刷裝訂錯誤,經核實後方可啟用。
(二)使用壹次性票證復印件的,相應項目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真實準確,並按順序使用;如填寫有誤,應完整保存所有復印件。
(三)嚴禁出售、塗改、撕毀、轉借、代開、代填、塗改跳號、填單聯,跨單位、跨種類使用發票,在發票上弄虛作假。
(4)作廢的空白發票應進行倒角或加蓋“作廢”印章。
二、稅務窗口代開票規定:
(壹)在稅務窗口開具發票時,應當提示開票人提供居民身份證,由付款人在開具發票前註明開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等相關證明的有效憑證。
(2)對於應稅項目,應在發票上註明稅務發票號和已繳稅款,並在稅務發票上註明相應的發票號。
(3)免稅時,發票應加蓋“免稅”章。
(四)有經營許可證的,應在發票上註明有關證件的名稱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