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要到稅務部門備案;
並且,還要讓丟失發票方開據相應的證明,然後才能到稅務部門申請重開;
否則,不但對客戶會造成稅票損失還會影響客戶以後的合作意向。
由於在寄出的途中丟失了,應當屬於丟失前未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購買方(客戶)憑銷售方(貴公司)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貴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客戶)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請您辦理上述手續後,再按以下程序辦理:1、丟失發票的消費者到銷貨單位取得該份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2、到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3、由銷貨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貨發票存根聯內容壹致的銷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