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票應當使用中文開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語言文字。因此,在發票上開具英文名稱或公司名稱是不可取的。
但實際上,各地進出口發票的開具略有不同。有些區域可以用英語填寫。
比如在浙江,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17號):
四。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相關項目填寫如下:
(1)填寫買方壹欄。向境外銷售的貨物、服務或者勞務,買方可以用中文或者外文填寫所有欄目,其中應填寫名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賬號。對於銷售給國內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服務或勞務,采購單位的所有項目均應完整填寫。
所以進出口發票能否用英文開具,要看當地執行口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