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開票限額確實不能滿足實際經營需要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實際經營需要,經審核,可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和數量。
根據《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領購防偽稅控機後,應向稅務機關申請最高開票限額,並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購其他購票手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規定,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屬於稅務行政許可項目。根據《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企業根據本身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專用發票的最高開1.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
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並審批。
2.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的:
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並審批。
3.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千萬元及以上的:
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後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